10月31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条高频焊管机组正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3万元整。
对该公司负责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已于11月3日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