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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钢铁行业协会章程

时间:2012-06-08 10:11:16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西省钢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Shanxi Iron & Stee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简写为SIS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从事钢铁工业生产、经营、科研、设计、建设、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为宗旨,履行行业代表、行业协调、行业自律、行业维权、行业监督等职能,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我省钢铁工业健康、协调发展,为促进山西实现转型跨越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为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机关为山西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山西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太原市迎泽大街33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

2.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法规的相关工作,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提出咨询建议。

3.建立山西钢铁工业信息平台,组织收集、整理、发布国内外钢铁工业的发展趋势、市场动态、经营管理、经济技术等信息,办好钢铁行业的期刊和网站,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4.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组织会员研究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代表本行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5.向政府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会员争取有关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维护会员的正当权力和合法利益。

6.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有关技术、经济、管理、服务等标准,并组织会员贯彻执行。按照法律法规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准入、行业协调、行业代表、公信证明等工作。

7.参与对全省钢铁工业的重大投资、技术改造、研制开发等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组织会员开展技术协作、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努力促进全省钢铁工业的技术进步。

8.组织会员开展有关业务培训、参观学习、技术交流、人才交流工作。开展对会员单位的咨询、诊断、评估、引资、融资等方面的服务,筹办各种形式的展览会、订货会、洽谈会等,促进我省钢铁行业与国内外同行业在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9.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组织行业有关奖项的评审奖励工作或推荐上报工作。

10.完成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承担法律授权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团体会员应具有合法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规模的从事钢铁工业生产、经营、科研、设计、建设、教育等的单位,个人会员应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作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本会理事会批准;

3.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处理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聘任和解聘名誉会长、顾问;

4、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审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12、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会员单位理事和常务理事均由所在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担任,当其职务变更时,由该单位新的主要负责人继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的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熟悉行业情况,在钢铁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期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主要从重点钢铁联合企业的现职主要负责人中推选;会长、副会长如不再担任所在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即不再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职务,由该单位新的主要负责人继任。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无刑事处罚记录,社会信用良好;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5.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常务副会长职责

1.主持本会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2.代表会长行使会长第二十九条第23款的职责;

3.向会长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建议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4.完成会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职责

1.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受常务副会长委托负责本会有关业务工作和日常有关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副秘书长、本会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国内国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须在15日内,上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以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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