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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保厅《关于开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时间:2010-03-24 09:02:09  来源:  作者:
关于开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
      最近一个时期,随着经济逐步复苏,我省部分地区建设项目违法建设、企业超标排污以及“土小” 企业死灰复燃时有发生。为严厉打击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保证环保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省环保厅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项目、强化重点流域涉水企业环境监管、严防土小企业污染反弹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两高一资”项目违法建设,依法取缔土小企业,积极推动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强化重点流域排水企业环境监管,促进全省水环境质量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重点
     (一)依法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违法建设问题
      严厉打击钢铁、水泥、焦化、造纸、化工、火电、铸造、电镀、平板玻璃、印染、制革、有色冶炼、氯碱、采矿等“两高一资”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未批先建、违反“三同时”、违法试生产、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二)强化重点流域涉水企业环境监管
      全面检查黄河流域:汾河、三川河、涑水河、沁河、丹河及其主要支流;海河流域:桑干河、漳河、滹沱河、桃河及其主要支流范围内的排水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严肃查处私设排污口、水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用、恶意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规范排污口建设。
    (三)严厉打击土小企业死灰复燃、违法生产
      严厉打击土小企业死灰复燃、违法生产,依法取缔关闭土小企业。对浪费资源和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土小企业,特别是小造纸、小化工、小印染、小土焦、土硫磺等“十五小”企业,必须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生产。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取缔关闭。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3月20日-4月5日)
各市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于4月5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自查自纠工作报告》,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应包括:(1)辖区内工业企业基本情况(按行业划分);(2)专项检查期间违法建设项目查处情况;(3)专项检查期间重点流域涉水企业环境污染查处情况;(4)专项检查期间土小企业关停取缔情况;(5)存在问题;(6)下一步工作措施;附件:本辖区工业企业名单(要求按行业划分)。
      第二阶段:交叉执法检查阶段(4月5日-4月20日)
各市按照省环保厅委托在相应执法检查区域依法对所有新建项目、钢铁、焦化、水泥等“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重点流域涉水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填报《现场执法检查统计表》(附件)。4月20日前,各市向省环保厅报送《交叉执法检查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 (1)交叉检查区域工业企业基本情况(按行业划分);(2)交叉检查期间违法建设项目查处情况;(3)交叉检查期间重点流域涉水企业环境污染查处情况;(4)交叉检查期间土小企业关停取缔情况;(5)存在问题;(6)下一步工作建议。附件应包括:(1)《现场执法检查统计表》(含电子版);(2)被检查企业现场执法检查笔录原件(检查企业须与现场执法检查统计表内容一致)(含电子版);(3)对于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市、县环保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交叉执法检查分工如下:

      序号 执法单位 被检查区域
        1   太原市    吕梁市
        2   大同市    忻州市
        3   阳泉市    晋城市
        4   长治市    太原市
        5   晋城市    大同市
        6   朔州市    阳泉市
        7   忻州市    朔州市
        8   晋中市    运城市
        9   吕梁市    临汾市
       10  临汾市    晋中市
       11  运城市    长治市
      第三阶段:督查及验收阶段(4月20日-4月30日)
交叉执法检查期间,省环保厅将组成督查组对交叉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在交叉执法检查中被检查的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交叉检查企业数的20%。对环境违法行为突出的区域将通报批评,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工作要求
      1、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未经环评批复、违法开工建设的,一律停止建设。违法建成投产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未经批复违法进行试生产、超期试生产或长期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长期违法生产的,一律停止试生产;对不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规范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一律限期安装并依法进行处理。
      2、依法严肃查处涉水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全面规范水污染物排放口,建立企业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档案。对发现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未按要求规范排污口、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检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依法严肃查处;对违法建设、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要一律停止建设或生产;对私设排污口恶意偷排污染物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采取停产治理措施;对超标排污、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3、按照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钢铁企业数据明细表》,对检查区域钢铁企业各台生产设备信息逐一进行核实,补充、修改有关数据,复印调取工建设和投产运行时间以及立项、环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有关证明材料。
      4、专项检查期间,对违法建设、涉水企业私设暗管偷排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一律实施高限处罚并采取停产、停建措施。对排查出的土小企业,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断电措施,限期拆除生产设施。对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市、县,省环保厅将会同监察部门对该区域进行联合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各市要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做好交叉执法检查有关准备工作。各市交叉检查组应由一名副局级领导带队,认真选派业务精湛、技术全面的执法人员。请各市于3月31日前上报参加交叉执法检查组带队领导、执法人员名单、执法证件编号、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 系 人:李健
      联系电话:0351-5268750(传真)
      电子信箱:ljsxh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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